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

时间:2020-11-11浏览数:619

殡葬管理条例(2012修订)现行有效
发布:2012-11-09实施:1997-07-21
基本信息
发文字号**令*628号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2012-11-09
实施日期1997-07-21
发布机关**
法律修订

1997年7月21日*人民共和国**令*225号发布

根据2012年11月9日

《**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令*628号

正文
**章 总  则
**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二条
殡葬管理的方针是: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殡葬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
*四条
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火葬的地区,允许土葬。实行火葬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民政部门报**民政部门备案。
*五条
在实行火葬的地区,国家提倡以骨灰寄存的方式以及其他不占或者少占土地的方式处理骨灰。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制定实行火葬的具体规划,将新建和改造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纳入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在允许土葬的地区,县级人民**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应当将公墓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
*六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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